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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重操旧业 无业男盗窃10年“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06-06 11:24:32
本网讯(毛伟)
出生于1970年的被告人刘光而,200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刘光而出狱后贼性不改,再次干起了“老本行”,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时当场被抓。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光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张六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光而、张六姩窜至铅山县河口镇百润超市门口,由被告人张六姩在附近负责放风,被告人刘光而将一辆黑色无牌电动车盗走,藏在铅山县河口镇花园背弄15号被告人张六姩租住屋处。 2012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光而、张六姩窜至铅山县河口镇百润超市门口,由被告人张六姩负责放风,被告人刘光而将停放在百润超市门口的一辆赣EM3600号红色电动车盗走,藏在铅山县河口镇花园背弄15号被告人张六姩租住屋处。 2012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光而、张六姩窜至百润超市门口对一辆赣EM6350号银灰色电动车实施盗窃时,被巡特警队员发现并当场将两被告人抓获。 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光而、张六姩盗窃的三辆电动车价值4,907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光而、张六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光而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盗窃,属主犯,又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六姩在共同犯罪中实施望风行为,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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