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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两个月疯狂盗窃六辆摩托车获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06 14:16:08


     本网讯(易晓霞)   本来应该在学校念书的四少年,如今却为了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去盗窃他人摩托车,并且在2个月盗窃了六辆摩托车。但是四少年没有想到的是,为了这一时的贪欲,他们为此要付出沉重的代价。2013年6月5日广西浦北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四个月、二年、十一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多次在浦北县城盗窃摩托车,其中:

    1、2012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伙同梁湖(未满16周岁)窜到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街“合源”新城国际售楼中心门前,盗窃了黄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随后将该车卖给“卖鱼佬”(姓名不详),得款1400元,共同挥霍一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020元。

    2、2012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伙同王亮(未满16周岁)、梁湖窜到浦北县小江镇西滨路九巷旧教育局宿舍区内,将易实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包道勇,得款300元,共同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62元。

    3、2012年7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伙同梁湖三人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滨河路新财政局旁的一户居民楼门前,将陆立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申牌男装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卖鱼佬”,得款400元,共同挥霍一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77元。

    4、2012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伙同王亮、梁湖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滨河路108号门前,将郑晓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包彬成(已判决),得款700元,共同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81元。

    5、2012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梁光烈、叶枫、冯如鹏、陈东伙同王亮、梁湖等人窜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新华书店门前,盗走张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申牌男装摩托车,随后将该车卖给沈清的废旧店,得款120元,共同挥霍一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74元。

    6、2012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光烈、叶枫窜到浦北县小江镇西环路靠近浦北县人民医院的一居民楼前,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木款男装摩托车,随后叶枫用1000元向梁光烈买下该车自己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090元。

    综上,被告人梁光烈参与盗窃6次,盗窃数额合计21304元;被告人冯如鹏参与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18214元;被告人叶枫参与盗窃5次,盗窃数额合计17627元;被告人陈东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合计651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梁光烈、冯如鹏、叶枫、陈东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东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陈东只参加了两次销赃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意见,因同案被告人均证实被告人不仅参与盗窃,并积极销赃,被告在侦查阶段共承认了四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案人中有三人供认他参与了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即有三次参与盗窃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枫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叶枫在案中作用较小的问题,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被告人参与盗窃时,分工合作,被告人叶枫有时负责望风,有时亲自参与破锁实施盗窃,几被告人在案中的作用相当,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次数和数额不同,量刑时应有区别。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光烈是累犯,因被告人梁光烈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书“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的规定,被告人梁光烈不属累犯。被告人叶枫、陈东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虽提出了一些辩解意见,但庭审结束时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平时表现尚可,其失足主要是因结交社会上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好好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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