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破则不立
——茶话证据法学发展之趋势
作者: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3-06-06 15:54:46


    花了一个多月时间摸索探究了篇关于证据证明方向的论文,只能说浅尝辄止,因越深入,竟发现自己犹如河中顺风疾驰的小舟,身往何处已全不由己。沿途无限支流又不断汇入,惊涛拍岸,正如证据法学的汪洋之势。虽处于其中时而豁然开朗,时而迷惑不已,但步步探究之心仍不减。而这证据法学浩浩汤汤之流,始于何处,又终将归于何方?

    自有诉讼而来,便始有证据,从最初片面地采信证据,到逐渐形成系统证据法学,其中所经岁月早已从蛮荒之年步入如今文明开阔的纪元。如以从更加广泛的角度而言,证据法学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混沌的蛋”阶段,像盘古开天辟地前一样,处于一个混沌的状态,表现为证据法学一开始是不区分证据学、证据法学、法庭科学等这些概念的,内容非常庞杂。第二个阶段是“双黄蛋”阶段,即存在缩小和扩大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这样两派学者。第一个派是自斯蒂芬起,包括塞耶在内的证据法学家都明确地缩小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如斯蒂芬把证明对象、推定都从证据法学研究中排除出去,甚至认为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等都属于程序法的内容而加以排除。另一个派就是新证据法学派,主要关注于证据法学的跨学科研究。第三个阶段是“整合的蛋”阶段,即从20世纪中期以后,根据法学又开始整合,这也似乎契合“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道理。对于世界范围内的证据法学研究的发展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证据法学在美国的跨学科发展,表现为心理学、社会学、女权主义、自然科学等开始引入传统的证据法学领域。

    深受借鉴移植影响的中国大陆法学,我们也欣喜的发现中国大陆证据法学研究在不断变化中得以发展:从单一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认识论目标转向追求事实真相、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包括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多元目标;从审查运用证据的方法转向审查运用证据的规范;从强调证明标准转向强调证据规则等。对于完善司法体系而言,大陆证据法学研究历程从重视逐步到深入,进而追寻探索与创制,其意义毋庸赘言。

    纵目宏观波澜壮阔,细微观察也是妙处横生。有学者曾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为引,感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运用在我国司法证明中处于的尴尬瓶颈状态。“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采用脚注的方式引用了7本社会科学著作中的研究成果代替冗长的论证,他认为在判决中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至少有三个优点:一是省去了大量的论证过程;二是有利于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促进证明和判决的统一性;三是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在我国证据法领域缺乏系统详细的成文法规定之情况下,法官实际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运用诸如推定和经验法则进行裁判时极易出现裁量权的滥用。这种自由裁量很容易带出裁判中的“隐患”:一是法官权力的滥用,一是接受裁判者对裁判的不信任。于是有人提出需要一些非规制化的努力,譬如借助法官的认知和自由裁量,发挥律师的力量帮助法官在推理论证中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一个探索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运用可能还是会有很多问题,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运用的标准和规则问题,引人思索。

    犹记几年前很多专家学者还在积极地为完善司法鉴定证据法学制度而反复推敲,广泛讨论。其中便有人提出加强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对策就是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而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证人制度就是很好的制度设计。2013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便已确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观点鲜明,字字珠玑,箴言还环绕于耳,新的“两讼法”的施行为中国证据法学制度的发展又带来新的景象。

    如果将中国证据法学形象地比喻为“一个蛋”,那可以说这个“蛋”还没有真正立起来,而且作为一个“蛋”,它的核心到底是什么,可能也不是很清楚。中国法学用的还是别人的“蛋黄”,我们只有“蛋清”。真心希望今后能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蛋黄”,从而形成能够立起来的“蛋”。但要中国证据法学这个“蛋”先立起来,就需要打破它,否则不破不立。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