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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学生被同学推倒受伤 学校应否赔偿?
作者:广西田阳县法院 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6-05 14:01:14


    [案情]

    黄光弟是位小学生,与被告杨健同在被告田阳县巴别乡弄合村小学读书。2006年9月初,弄合村小学在2006年上学期开学时,就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2006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学校的球场旁边观看打篮球时,被被告杨健同学在后面推倒到落差高80公分高地上,造成原告受伤,后被学校老师送往乡卫生所检查,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经乡卫生所做复位处理后便回家。次日,原告到乡卫生所检查取药,支付医疗费56元。遂后,原告因伤情未好转,于2006年11月2日到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间骨折(陈旧性),当日支付检查费86元。后经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医疗费3361.15元。一个月后,原告根据医院的医嘱,到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265.86元,住宿费25元。2007年1月3日,原告再到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固定钉,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2704.66元。在整个治疗中,原告支付车费85元,学校两次支付原告医疗费共1100元。原告治愈后,就赔偿问题与两被告协商未果引起纠纷。

    [争议]

    意见一:事发前,学校在开学时已进行安全教育,尽到了职责,且原告的伤与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意见二:原告作为被告弄合村小学学前班的一名学生,课间到本校球场观看他人打球,造成其受伤,原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而被告杨健在后面推倒原告,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80%),为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杨健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杨健属未成年人,其承担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被告弄合村小学作为一所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本校学生进行管理与教育,原告与被告杨健作为被告某小学校的学前班的学生,认知能力低,而被告弄合村小学在课间没能对学生进行管理,属于疏忽管理行为,对原告所受到伤害也应承担过错责任(20%)。而原告所受的伤害并非是两被告共同侵权所致,故两被告应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

    [审判]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由法院判决被告杨健赔偿原告黄光弟医疗费、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7069.67元,被告弄合村小学赔偿原告黄光弟5655.67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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