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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起诉发包商 责任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2-01 09:58:40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把工程承包给他人,工人受伤,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责任由谁来?2013年2月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郑新民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8日,发包商霍明利(化名)的朋友纪钢(化名)对郑祥(化名)说:“虎林市虎头镇旅游区一平房上有彩板工程,是否能干?”郑祥去现场观察后,答应说能干,于是,发包商霍明利遂将该彩板工程发包给郑祥,但双方之间并没有约定具体工程价款,只是约定彩板材料由发包方霍明利提供,电焊机、电钻等工具由承包方郑祥提供。承包后,郑祥便找到其弟弟郑新民及其他两名工人,约定由郑祥为该三人开资,其中约定郑祥给郑新民支付每天100元的劳务费。原告及其他工人于7月2日去寿山旅游区现场进行彩板工程施工。7月9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彩板房上扣房盖时掉下。受伤后,被送往虎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68天,并被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其找到发包方霍明利,要求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霍明利赔偿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6万元。 被告霍明利辩称,自己作为赔偿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其雇佣,其与案外人郑祥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一份,并申请证人其哥哥郑祥等人出庭作证,其主要内容是原告系其哥哥郑祥找来出劳务,并未证明其受被告所雇佣,且工资确系其哥哥郑祥为其开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受被告所雇佣,并提交了录音及证人证言,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其受伤是在工地受伤,无法证据其受被告所雇佣,相反只能证明其受哥哥郑祥雇佣,对此郑祥作为原告方的证人出庭进行了陈述。通过庭审调查,涉案工程是被告提供彩板材料,郑祥提供电焊机、电钻等工具,故被告与郑祥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原告郑新民受雇于其哥哥郑祥,其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即被告并没有赔偿原告受伤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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