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建明)
被告人黎宗庚因其堂侄黎世阳以前责备了其几句话便记恨在心,某天趁着酒劲壮胆,双手各持一把刀,将其堂侄左肩膀、左手手掌砍伤,右小腿划伤。5月29日,被告人黎宗庚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914元。
2012年4月27日晚20时许,被害人黎世阳到黎宗庚家玩,因当晚7时许被告人黎宗庚在黎世阳家将其4岁的孙女抛起导致其跌倒大哭,被告人黎宗庚见被害人黎世阳到其家,以为被害人黎世阳上门闹事,加上黎世阳以前曾责备过他。于是,被告人黎宗庚酒后趁着酒劲,双手各持一把刀向被害人左肩、左手掌、右小腿等处砍来,被害人黎世阳还没有来得及反抗,就被黎宗庚砍伤而晕倒。当晚即由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15638.2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为此,黎世阳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其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793元。被告人黎宗庚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因为别人压迫喝酒,醉酒后打伤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世阳的经济损失,希望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宗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宗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宗庚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宗庚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世阳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