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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变“罚酒” 男子报复持刀砍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15 09:19:02


     本网讯(子晏)   本是去敬酒,却引发口角,被人打后纠集他人持砍刀回来报复,将对方打成轻伤甲级、轻伤乙级。2013年5月1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诚一年四个月,陈强有期徒刑七个月,朱明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钟诚因见同乡邓躍、腾江在同一酒家吃饭,就去敬酒,却不想引发口角,并在酒精作用下越演越烈,滕江用啤酒瓶敲打钟诚头部、阴部,并伙同包厢内的赖云等人推搡钟诚。钟诚留下一句:“你们在这里等着”后离开,随后纠集被告人陈强、朱明,三人各携带一把长柄刀返回酒家准备报复。钟诚等人回到酒家正遇到腾江、赖云准备乘坐一辆红色奇瑞QQ离开,为阻止汽车开动,陈强持砍刀对该车进行打砸,随后,钟诚持砍刀砍伤腾江和赖云头部、身体多处,陈强和朱明被现场劝架的人劝阻后放下了砍刀,陈强用啤酒瓶砸伤赖云头部,朱明用拳头击打滕江。经鉴定,被害人赖云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腾江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诚、陈强、朱明共同故意伤害赖云、滕江二人身体,并致赖云轻伤甲级,滕江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强、朱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钟诚、陈强、朱明均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且被告人陈强和朱明案发后与赖云、滕江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害人赖云、滕江在本案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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