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丰贤)
5月31日,由广西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同强贩卖毒品一案,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黄同强系该县巴马镇人。原是一名做长寿食品生意的老板,丰收不菲,生活幸福。2012年初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后无心做生意,家里的积蓄也被其用于吸毒品花光,老婆因此与其离婚,并带走唯一的儿子。为赚取吸毒“本钱”,其走上以贩养吸之路。2013年1月其与南宁一男子购买2000多元钱毒品,分装成小包预售。当月20日、21日、22日,其先后三次在巴马县城王龙网吧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龙,获款人民币390元。在第三次毒品交易成功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同强身上缴获毒资200元及净重12克的毒品42小包;从黄龙身上缴获净重0.34克的毒品1小包。经鉴定,从二人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同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第三次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该次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