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贩毒留部分自己吸食 “以贩养吸”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7 11:22:06


     本网讯(袁喜林)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宗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干。

  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吴宗林接到吸毒人员胡波需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被告人吴宗林叫胡波在白莲市进邮政局宿舍的巷子里等,被告人吴宗林到胡发胜(另案处理)处购买200元冰毒(约0.2克),后从中留下四分之一供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约0.15克)以200元卖给胡波。

  2012年农历元宵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吴宗林接到吸毒人员张光勇需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被告人吴宗林叫张光勇到其家中等,被告人吴宗林到胡发胜处购买200元冰毒(约0.2克),后从中留下四分之一供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约0.15克)以200元卖给张光勇。

  2012年农历元宵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宗林接到吸毒人员尧明旺需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被告人吴宗林叫尧明旺到其家中等,被告人吴宗林从胡发胜处购买200元冰毒(约0.2克),后从中留下四分之一供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约0.15)以200元卖给尧明旺。

  2012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吴宗林接到吸毒人员黄某(1995年6月5日出生)需购买200元冰毒的电话,被告人吴宗林叫黄某在县计生委附近等,被告人吴宗林从胡发胜处购买200元冰毒(约0.2克),后从中留下四分之一供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约0.15克)以200元卖给黄某。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忠林的亲属代其退清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宗林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分4次向4人(其中一名系未成年人)贩卖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共计0.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宗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宗林具有前科劣迹,且向一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宗林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其退清全部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