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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 居间介绍成共犯
发布时间:2013-05-22 09:30:40


     本网讯(廖长春)   5月1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许林青、游明、廖金田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年和4年,并均处罚金。

  2012年8月间,被告人廖金田、游明、许林青一起吸食冰毒时,被告人廖金田提议由被告人游明、许林青帮其介绍购买冰毒的人,被告人廖金田则为二被告人提供冰毒免费吸食或给付报酬,被告人游明、许林青应允。2012年8月间,被告人廖金田先后通过被告人游明、许林青介绍在泰宁城区贩卖冰毒各一次。2012年8、9月间,被告人廖金田多次将冰毒(甲基丙苯胺)贩卖给被告人游明、许林青吸食。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廖金田、游豪、许林青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金田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游明、许林青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游明、许林青的行为亦构成贩卖毒品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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