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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摸黑骑摩托车撞死人 被判赔钱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3-05-30 14:39:13


     本网讯(易灿)   男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车辆大灯突然烧坏,仍冒险摸黑继续驾车上路,结果将行路人碰撞致其死亡。日前,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韦相超拘役五个月。

     201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韦相超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由都安县地苏街驶往东庙街方向。途中,车辆前大灯突然烧毁,被告人韦相超继续驾驶该车往前行驶。当行至地雅路2公里﹢100米路段时,因无照明灯光致使遇对向在路中推行自行车的韦寿益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车辆与韦寿益推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韦寿益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韦相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韦寿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相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1元,并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相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驾驶前照灯不明的机动车辆,与对向行走在路中间的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相超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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