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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倒三轮车致人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30 13:14:20


     本网讯(甘院华)   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葛露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0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葛露麟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至丰城市老城区沿江路环宇花爆公司门前时,撞到一辆人力三轮车,致站在三轮车旁的古一凡倒地,被告人葛露麟见状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交警报警电话,并随120急救车将古一凡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古一凡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0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古一凡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露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被告人葛露麟赔偿古一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人民币2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露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葛露麟认罪态度好,积极抢救并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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