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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卖公司钢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30 14:06:56
本网讯(谢燕临 赵瑛)
贪图小利监守自盗,公司保安终落法网。近日,湖北潜江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孔得辉、谢晓平、陈朋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四个月。
被告人孔得辉是潜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名保安。2012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孔得辉利用其担任该化工公司保安、在该公司南二门门岗值班的职务之便,电话邀约被告人谢晓平、陈朋到该公司院内,用三轮摩托车拖运,将宜昌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置在该化工公司院内价值人民币21655元的钢材偷运出门盗卖。 2012年4月16日,孔得辉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谢晓平、陈朋职务侵占的事实;谢晓平、陈朋归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上述职务侵占的事实。孔得辉、陈朋在归案后已退赔受害单位宜昌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经济损失,该公司对孔得辉、陈朋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得辉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谢晓平、陈朋,将放置在本单位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得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晓平、陈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孔得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晓平、陈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孔得辉、陈朋在归案后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孔得辉、谢晓平、陈朋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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