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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3-05-27 09:15:52


    【案情】

    2013年5月23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播出了“外公外婆的烦恼”节目,该节目的主要内容是:刘先生夫妇是东北人,只有一个女儿叫阿音,阿音大学毕业以后到广州一所中学当老师。2005年阿英嫁给了广州的李先生。2006年阿音生了一女儿,这时刘先生夫妇正好都已经退休,就放弃东北的一切,千里迢迢的来到女儿身边,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女。可惜好景不长,2007年,阿音被诊断患上了白血病。2008年,阿音离开了人世。随着阿音的去世,刘先生夫妇和李先生也发生一些争执,其中有一项争执是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有没有探望权。

    【分歧】

    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有无探望权,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没有探望权。对外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权现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外祖父母无权探望,刘先生夫妇在未经过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没有探望外孙女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有探望权。因为法律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婚姻法》更应如此。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这就应当看外祖父母去探望外孙女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刘先生夫妇探望外孙女,显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应当享有探望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既无明确允许,也无明确禁止。

    第二、法律未明确允许是否就不享有探望权?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身份权中,不存在权力法定问题,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也应当认定为权利。比如,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对不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难道他们就没有这个权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对于外祖父母,只要不影响外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只要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就应当享有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

    第三、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还是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都是一种血浓于水的感情,这种血脉联系的亲情是无法割裂的,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显然是符合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而否定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反而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在本案中,刘先生夫妇探望外孙女是否会影响外孙女的身心健康?刘先生夫妇从东北来到广州,其目的是为了能与自己唯一的女儿在一起,能帮助女儿一起照顾外孙女。女儿的意外去世,使刘先生夫妇所有的精神寄托都在外孙女身上,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绝不会故意去伤害。而且从现有的事实来看,也无证据证明刘先生探望外孙女会对外孙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常理来看,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的探望,反而能使外孙女在母亲去世以后,还能感受到来自母亲的亲情与温暖,更有利于外孙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综上,刘先生夫妇对外孙女应当享有探望权。当然,探望权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应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给予必要的限制。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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