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家庭离异带来的单亲子女教育缺失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与其成长阶段缺乏家庭亲情与教育有关。探望权的行使就是用法律规范来保证离异父母对他们子女的继续抚养和教育,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亲情的维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设立探望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其可以得到更多的亲情和关爱。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一种亲权,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变化。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具体行使探望权时应当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及方式方法,不得干扰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暂时对行使探望权的限制而不是彻底解除,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对其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关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依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应当明确的是被执行人不能是子女,只能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