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红明)
2013年5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小区玩耍时引起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新余市辉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慧娟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七角九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原告在世纪清华小区玩耍,不慎从一楼顶摔下致面部受伤,当时有原告母亲在场。原告当日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下B间牙龈撕裂,右侧骨折段乳牙开合,上前乳切牙唇侧牙龈撕裂,下颌骨骨折,2012年5月8日,原告又转院至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前后住院共11天,发生医疗费4151.51元,原告摔伤地段位于第一被告开发的世纪清华小区内,该地段设有防护栏,防护栏离地面高度不足70厘米,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第二被告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也是第三被告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受伤时仅为二岁零四个月的幼儿,其母亲作为世纪清华小区的住户,不仅带其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楼平台玩耍而且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原告从已安装了护栏的平台摔下,原告母亲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第一被告作为世纪清华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公共场所虽然设置了防护栏,但该防护栏不足70厘米,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的伤害并非因第二被告疏于管理导致防护措施安全故障所致,故第二被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