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华)
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却拒不履行。5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许兴亮支付原告李金兰赔偿款13000元。
2012年8月18日,被告许兴亮驾驶无牌二轮“超标车”时,与原告的丈夫赖小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赖小林倒地而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认定,被告许兴亮与赖小林负同等责任,经过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直赔偿协议,由被告许兴亮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被告当场支付了40000元赔偿款。9月29日,被告在原告的催索下支付了17000元,剩余13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在年底付清。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赔偿过高,调解协议无效为由拒不支付。诉讼中,被告采取躲避、拒不与承办法官沟通方式逃避责任,导致案件一直无法调解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双方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一直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违法性,故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故被告应以协议支付赔偿款。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