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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法院分析调解未履行案件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17 09:01: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源 朱杰)   山东省单县法院通过对今年1-10月份的卷宗进行统计发现,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动履行率仍偏低。经过认真分析,当事人缺乏履行诚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因负有义务一方未如期履行而导致启动执行程序的占该院全部执行案件的12%,部分调解案件实际仍是“调”而未“解”。此类现象的出现与诚实信用的市场法则不符,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切实解决这一不良现象,单县法院采取了以下对策:

    注重源头治理。提高审判法官的案结事了意识,防止恶意和解,强调审判法官不能为调解而调解,要力促当事人当庭给付,调解要充分考虑执行。案件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仍应适时通过电话通知、走访、现场督促等方式,督促义务人全面履行协议。

    做好诉讼保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降低执行风险。在调解时,债务人应申报财产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债务履行能力进行说明。

    引入制裁条款。对调解时不能当庭履行的,行使释名权,增设违约金或逾期履行利息等惩罚性条款,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

    改变现行单纯依靠调解率进行考核激励的机制。将自动履行率作为质效指标,用以检验调解的效果与质量,并与调解率进行挂钩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调动审判法官做好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调解法律文书的积极性。

    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对执行案件认真梳理,分析被执行人常用的规避执行手段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甄别各类规避执行行为的能力,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合法、有效的反制措施。坚持贯彻和执行“两高一部”关于追究拒执罪的通知精神,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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