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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四招”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1-07-11 17:14: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善华 洪文峰)   针对调解案件中当事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况,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支出“四招”,即做好法律释明、约定违约条款、加强风险告知、到期提醒履行,督促当事人如期、按时履行义务。今年以来,该院调解案件自动履行95%以上,执行案件同比下降11.8%。

    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因当事人对调解书效力认识存在误区,在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的情况。告知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依据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实力、诚信程度、偿债能力等情况,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债务的担保责任条款或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条款,以避免义务人借调解减轻义务却不按期履行,给权利人造成双重不利,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可能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进入执行程序后带来的其他不利法律后果,从而督促义务人如期、按时履行义务。

    承办法官在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星期提醒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对于分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每一期义务履行期届满前,法官的及时提醒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再次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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