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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案件中案款缴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雷小云   发布时间:2011-06-01 16:52:26


    目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金钱给付类案件逐渐增多,但原告在领取案款时常常存在障碍,通州法院宋庄法庭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信息沟通不通畅

    在金钱给付类案件中,裁判文书生效后,如被告自愿履行,会在文书生效后将钱款直接交至法院财务室,法官多数情况下对此并不知情,容易出现被告已交纳案款,而原告仍要求法官出具文书生效证明进而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这样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增加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工作压力,从而引发当事人对法官工作责任心的质疑。

    2、交纳案款不规范

    被告向法院交纳案款时,往往不注明承办法官、案号等信息,交通事故等案件中,被告与支付案款的主体又时常不一致,被告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等营业部门,但实际给付案款的主体多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导致缴纳的案款无法与相应案件的原告一一对应。

    对此,该庭提出以下对策:

    1、审判庭与财务室建立联动沟通机制

    要求被告在交纳案款前,首先与承办法官联系,核实判决是否生效、确定案款数额,便于承办法官了解案款交纳情况并及时通知原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2、制作、发放案款交纳通知书

    交通事故类案件等被告自动履行率高的案件宣判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案款交纳通知书,书面告知其缴纳案款应注明案件当事人、案号等要求,确保案款及时发放。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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