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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法官半小时调结一起合伙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5-23 09:15:57


     本网讯(余志刚 曾德瑛)   一合伙人未经另一合伙人许可,擅自转让合伙财产,双方引起纠纷。5月2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紧紧抓住双方争议焦点,仅用半小时就成功调结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被告黄日建自愿当庭给付原告黄高宏经济损失补偿款9000元,合伙车辆桂M23X61翻斗车归被告黄日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即时结清。

    2010年5月,黄高宏与黄日建共同投资42万元购买一辆大翻斗货车,车牌号为桂M23X61,车主登记在黄日建名下,双方各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余款由双方逐月按揭支付。双方约定,该车由双方共同经营,待还清车款后,所得收益双方五五分成。2012年9月,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因一些账目发生争议,双方无法继续合伙,便商定将桂M23X61大翻斗货车以21.8万元进行变卖,所得车款用于清偿各种债务,剩余的车款平均分配。同年10月14日,黄日建未经黄高宏同意,便擅自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并将部分转让车款57000元强行打入黄高宏账户,至此,双方矛盾激化。2012年12月31日,黄高宏以黄日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独自占用经营合伙的车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重新清算处理合伙的财产。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了解到合伙双方有变卖车辆清偿债务的共同意愿后,于5月22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对车辆转让价格发生的争议焦点,妥善引导双方消除分歧,求得共识。并劝告双方珍惜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要相互尊重、互谅互让,要有诚实守信、合作双赢的理念。经过法官的入情入理说服教育,双方愉快地签订了上述协议并当庭兑现。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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