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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 债务如何清偿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彭伟 韩枚 发布时间:2013-05-22 10:58:48
【要点提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科与被执行人彭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天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彭炳兰归还申请人李科欠款65 600元,并承担诉讼费720元。申请人在(2008)天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炳兰拒不履行。现被执行人彭炳兰于2008年6月6日逝世,其遗产全部由其子彭新继承,现彭新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80 000元后仍不偿还债务。 【争议】 针对被执行人彭炳兰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其子彭新继承,被执行人债务能否由其子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变更彭新为本案的执行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彭炳兰所欠的债务。一种认为,是否可以变更彭新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彭炳兰所欠的债务,应当视情而定。 【评析】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采取直接限定继承制度,即被执行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财产直接转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继承,即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形成一个有限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得以向继承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综上所诉,若本案继承人彭新并未放弃继承其父亲彭炳兰的遗产,则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依法变更继承人彭新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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