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躲避执行七年 法院拘留七日付款
发布时间:2013-05-21 15:44:44


     本网讯(林清泉 兰有斌)   5月13日,四川江油市人民院执行局针对一起被执行人长达七年外出躲避而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20日,在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家属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50000元赔偿款。长达七年的案件就此了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案件情况:申请人罗坚与受害人系亲属,2006年7月被执行人罗明驾驶微型客车搭乘申请人罗坚之母何云秀(受害人),由绵阳方向往江油方向行驶。途中罗明因操作不当所驾车驶出车道外,撞到路灯杆上,造成何云秀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双方调解,因赔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意见分歧。2007年4月罗坚将罗明诉至江油法院,请求判令罗明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31万元,江油法院审理后作出(2007)江油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罗明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罗坚随即向江油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江油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罗明却拒不现身,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执行干警对罗明银行存款情况以及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展开了多方查询,并对其动向进行长期走访调查,却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罗明始终隐身,导致该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5月12日,执行人员终于从一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了罗明的下落,为不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执行人员于13日(星期日)前往广元市外围调查了解罗明情况,掌握到罗明在广元已经成家,家庭经济条件不错,但其个人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对罗明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加大对该案双方的和解。罗明关押拘留所期间,见已无法再耍赖,迫于法律的威严,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20日上午,在江油法院主持下罗明家属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代罗明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50000元赔偿款。鉴于被执行人罗明已主动履行义务,态度较好,法院解除了对罗明的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