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原告卢春燕在结婚之前将10万元转入被告王元飞的帐户后,两人经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两人离婚之后,原告拿出银行汇款单,将王元飞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婚前那笔10万元的转帐资金。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份认识并同居生活,被告是在当地搞建筑工程的老板。同居期间,原告为被告结算工程账目,得款于2008年9月12日将10万元转存入被告在工商银行的帐户。随后,两人于2008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生育一小孩子。但两人日子过得不太好,特别是生育小孩子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出现破裂。2012年11月2日,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对转账10万元只字不提。原告找出银行汇款单,将王元飞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因原、被告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原告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从其帐户转存入被告帐户现金10万元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是借给被告。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虽然这笔款项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但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均未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及归属作约定。如此巨额的资金,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均未作约定,于情于理都不符。故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予确认。日前,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