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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自己名义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5-03 11:50:57


    【案情】

2011年10月,黄某与妻子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3月10日,黄某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向朋友梁某借款3万元,并写下了欠条,欠条上写明黄某于2013年3月10前归还梁某款项。现到期逾一个多月,梁某要求黄某与陈某共同归还其欠款3万元,主张3万元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与陈某则认为,此3万欠款只是黄某个人债务。

    【分歧】

    黄某向梁某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3万元借款系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3万元借款系黄某的个人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3万元借款于2012年3月10日产生,系黄某与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黄某与陈某辩称此借款是黄某的个人债务,但是黄某与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某与黄某约定了是个人债务,所以,上述3万元借款应该属于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黄某与陈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间作过上述约定,故上述3万元借款应该属于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上述借款应该是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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