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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不慎致人死亡 司机及时赔偿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3-05-21 09:12:00


     本网讯(徐非)   行人过路三分险,驾车行驶需谨慎。5月1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机动车超车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吴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吴忠伟与陶某某骑车一同前往某村一户人家干活。被告人吴忠伟驾驶二轮摩托车跟随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面往彭泽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案发路段时,因速度太快,被告人吴忠伟所骑的摩托车与前方准备转弯的时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时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14时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吴忠伟受伤,吴忠伟与时某某所骑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忠伟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时某某骑电动车左转弯未注意安全,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由吴忠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忠伟随即在陶某某的帮助下将时某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

    又查明,被害人的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在及时获赔的前提下,谅解被告人吴忠伟,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经检察机关核实,按照当时双方达成的协议数额,被告人目前剩余2万元没有付清,而被害人家属已对此余款不再要求被告人继续赔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忠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忠伟在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立即报警,后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且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忠伟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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