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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11 11:38:09


     本网讯(陆荣棉)   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可一旦出车祸,“好意同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摩托车车主罗方赔偿原告罗林全部损失的70%,共计2357.30元。

    2012年11月31日,被告人罗方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高从该县德峨乡水井村往弄杂村家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KM+200M路段时,其堂弟罗林正巧在路边等客车回家,罗方便好意搭载堂弟回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途中罗方超速驾驶遭遇车祸致罗林受伤。罗林伤愈出院后,多次找罗方商量赔偿事宜。但罗方认为罗林是搭便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罗林便将罗方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理应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超速行驶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因此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好意同乘”在司法实践中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其主要特征有: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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