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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文化宣传的偏见、隐忧与重构
——以2012年十个高级法院网站的新闻宣传分析为进路
作者: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熊春明   发布时间:2013-05-16 14:21:06


    “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1]——[美]霍姆斯

    论文提要
  文化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展示自我形象的有效途径。但是,当前各地法院过分注重能动司法理念下亲民形象的树立,却弱化和忽略法院文化其他价值理念的塑造,造成了法院文化建设在实践中的诸多困惑。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以十个高级法院网站的新闻宣传分析为进路,揭示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文化宣传的偏见与隐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和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以下正文: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在社会转型期内,各种矛盾凸显,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成了矛盾聚集地,加之国际金融面危机的影响,法院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和挑战。这种形势下,能动司法作为法院工作的基本理念确定下来。它对于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的公信,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它的提出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是“主动性、服务性和高效”[3],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矛盾化解、司法为民、服务大局。为了展示能动司法的建设成果,树立亲民形象,各地法院对能动司法作为宣传报道的重头戏。笔者以10个高级法院网2012年的新闻宣传分析为进路,对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新闻宣传的现状进行实证考察。
  一、检视:能动司法实践下法院新闻宣传的特征及其解读
  (一)特征描述
  笔者通过对10个高级法院网的新闻宣传的对比分析,发现各地法院新闻宣传的类型趋同,大致分为能动司法类、廉政建设类、会议报道类、审判管理类、案例审判类及其他。而能动司法类包括了矛盾化解、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其他主要是指法院的综合工作,如物质装备、法庭建设、文体活动等。为了更直观的反映法院新闻宣传的特点,笔者对各类新闻进行了统计。
    表一:2012年10个高级法院网的新闻宣传分类统计[4]

法院网名称

新闻

总数

能动司法类

廉政

建设

会议

走访

审判管理

案例

审判

其他

矛盾化解

司法为民

服务大局

湖南法院网

2952

529

618

352

214

559

349

221

210

湖北法院网

756

102

186

71

103

149

63

42

40

山东法院网

512

96

122

55

62

84

51

19

23

上海法院网

1695

226

396

162

116

215

215

121

144

江苏法院网

2658

535

651

269

186

363

269

183

302

河南法院网

1126

161

281

142

86

184

132

69

71

广西法院网

6542

1026

1552

1009

523

1141

596

362

251

安徽法院网

640

106

191

71

80

95

35

26

36

重庆法院网

2389

463

512

323

159

334

126

115

357

陕西法院网

1953

362

421

236

156

327

146

139

166

    表二:各类新闻所占权重(%)

法院网名称

能动司法类

廉政

建设

会议

走访

审判

管理

案例

审判

其他

湖南法院网

50.8

7.2

18.9

11.8

7.5

7.1

湖北法院网

47.5

13.6

19.7

8.3

5.6

5.3

山东法院网

53.3

12.1

16.4

9.9

3.7

4.5

上海法院网

46.3

6.8

12.7

12.7

7.1

8.4

江苏法院网

54.7

7.0

13.7

10.1

6.9

11.4

河南法院网

51.9

7.6

16.3

11.7

6.1

6.3

广西法院网

54.8

7.9

17.5

9.1

5.5

3.8

安徽法院网

57.5

12.5

14.8

5.4

4.0

5.6

重庆法院网

54.3

6.7

14.0

5.2

4.8

14.9

陕西法院网

52.5

7.9

16.7

7.5

7.1

8.5

  从表一、表二可以看出,每个法院都将新闻宣传的重点放在了能动司法,差不多接近或超过一半左右,会议报道类在15-20%之间;廉政建设和管理在5-10%之间,少数法院超过了10%;而案例审判和其他所占的比例最少,一般不超过超过10%。各类新闻背后都反映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廉政建设体现的是公正的价值理念;会议走访主要是指召开的会议、报告和领导下基层等等,主要在于传达会议精神,其中走访体现的还是亲民的价值理念;审判管理体现的效率的理念;案例指导体现的是公正以及法治的理念。这就说明当前语境下,各地法院偏重于能动司法对于塑造自身的功能和价值,而对法院其他的价值理念则有些偏弱。
  (二)现象解读
    “新闻宣传总是带着动机和目的,动机不同,内容的选择也就不同”,[5]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司法改革拉开序幕。在这次司法改革中,强调以权利、程序为本位,逐步淡化强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导致了“司法审判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仍然存在较大反差,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质疑,民众与司法距离感的增强等问题在中国也逐一显现。”[6]在此背景下,修复司法的形象,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就成为了司法的第一要务。因此,决策者提出了能动司法,并将作为法院的工作理念予以确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能动司法实践活动。法院新闻宣传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了其引导的功能,大力宣扬矛盾化解和服务社会群众的举措、成效,法院的亲民形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从各地法院的新闻报道当中也可以窥见。如:今年来,桃源县法院真诚、公正的司法服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在湖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的民意调查中,桃源县法院的群众满意度排名大幅提升。[7]“12月13日晚,宾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宾阳中学特聘法制副校长韦继宁在宾阳中学上法制教育课,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8]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新闻宣传对能动司法理念的过分注重和偏见,虽然有效地树立了法院的亲民形象,却也导致了法院其他价值理念的弱化。这给法院文化建设和法院形象的树立埋下了隐忧。
  二、反思: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文化宣传的隐忧
  (一)隐忧一:亲民形象背后的质疑
  材料一:某县法院院长于工作日带领三十余名法官前往离县城十五分钟车程的风石堰紫冲学农基地参加田间劳动,旨在“接地气”,树立亲民形象。被网友广泛质疑,在正常的工作日,开着警车去种田,实为不务正业,属哗众取宠的作秀。也有网友指出,根据《警车使用条例》,开着警车去种田违反了警车的使用规定,属违规。《人民日报》刊登评论文章称,法官集体去种地的做法,“作秀”的嫌疑远大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表白。[9]
  材料二:河南省法院近日开展了一项“万名法官回访当事人”的活动,让法官与当事人“结对子、交朋友,既要化解法结,也要打开心结,既要调处矛盾,化解纠纷,还要扶贫救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据说这可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人民性。而撰写该文的作者质疑,法官怎么能在和当事人做朋友之余,保持自己判断的中立呢?如何保持司法的严肃性?[10]
  材料三:为了树立亲民形象,各地法院都开展结对子、进企业、进社会区、帮扶解困等活动。笔者对当地150名群众对法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的看法进行了调查问卷。

    表三:对法官开展结对帮扶活动的看法

有必要

无所谓

没有必要

理由

68

34

58

 

  其中认为“无所谓”与“没有必要”者超过了半数。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帮扶活动不会长期坚持,是一种形式主义。二是帮扶活动是在“作秀”,是自我宣传的需要。三是法院办案才是法院的本职工作,公正办案才是主要的。
  从以上三则材料可以看出,法院虽然开展了许多亲民行动和司法便民服务,却仍然饱受着“做秀”、“花架子”的质疑。这说明在能动司法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在法院人民满意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群众与司法还是存在着某种疏离。人们关注法院的重点还是在法院的本职工作即审判办案,本职工作做得不好,就是开展再多的为民便民行动也不会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反而让人产生形式主义的反作用。同时,也说明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单靠能动司法去提升法院形象,提升的幅度毕竟有限。能动司法只有与审判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只有法院的公正、中立等价值理念被认同后,法官的形象才会有彻底的改观,才能塑造完美的法官形象。
  (二)隐忧二:亲民形象的千篇一律
  材料四: 一个个子不高的法官,却担起了为一方百姓排忧解难的重担,而且这个重担一挑就是十三年。他把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基层法庭,奉献给了基层百姓。他倾情为百姓服务,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他所处理的案件无一起发回重审,无一改判,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力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他就是嘉禾县法院塘村法庭的全解军庭长。[11](湖南法院网)
  材料五:建始县人民法院年过半百的法官、优秀共产党员、州劳动模范王应龙,向病魔和死神挑战,用一颗滚烫的心歌唱天平,歌唱人民法官。去年,他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已进行两次微导介入疗法,现在每月须作一次检查。王应龙没有因重病缠身而躺下。现在,他负责全院民事判决案件法律文书的审签和评查工作,以丰富的工作经验、娴熟的审判技能、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忘我的拼搏精神坚守在审判管理工作岗位上,用“顽强”抒发着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怀,用“毅力”展示着人民法官的无畏精神。[12](湖北法院网)
  材料六:蔡胜普:做好一个法官,第一位的当然是要做人,做一个善良、正直的人,其次才谈得上是好法官。我们应当以一颗平等之心对待当事人,不能认为自己是法官就不得了,就高高在上,其实法官就是一个职业,一个需要百分百责任心和爱心的职业。对当事人的困苦,要有“感同身受”的胸怀。当事人的文化层次不一,有些对于法律条款无法理解,法官要善于与人沟通,要把握好说话的方式,把法律规定尽量以最通俗、最直白的语言解释给当事人。[13](安徽法院网)
  以上三则材料是笔者截取了三个法院具有代表性的亲民法官,也是全国法院塑造法官时比较典型的新闻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所有新闻材料基本都在颂扬法官品格、人格的高尚,集中体现的是他们是如何的对矛盾进行化解、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和扶助、对群众进行情理法理的教育,都是柔性司法的一面,而体现他们如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对事实的逻辑推理则基本上没有涵盖。并且无论中部的法官还是西部的法官、无论是民事法官、刑事法官还是行政法官都集中在对矛盾的化解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上。千篇一律的亲民形象让群众感觉不出法官与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区别,加重了形式主义的表象。
  三、探究: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文化宣传的“三个忽视”
  (一)忽视了现实国情
  法院文化宣传的主要功能就是对法院文化精神的塑造。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14]因此,法院文化精神包涵了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和司法为民的职业追求。[15]但是在现阶段,司法公正形象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没有形成,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人治思维还普遍存在,“法官不如公关,诉讼不如信访,法律不如暴力”的思想也大量存在,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不是如何的想到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想着找领导、跑关系,在输了官司以后,甚至还在审理中,就去找党委政府上访,希望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后给法院施加压力而实现自身的目的。如传媒审判的出现,媒体监督本是一种正常的监督形式,但是少数当事人为了博取舆论的同情,故意误解或编造事实给媒体记者,事先做出评判,造成公众错觉,给审判带来干扰。所以在这样的国情下,不注重法院精神的全面塑造,特别是对公正、中立理念的塑造,再多的司法为民的举措,法院形象也很难有本质上的改观。
  (二)忽视了法律特质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6]法律要求的是客观、公正、中立等,因此,司法的更多体现是刚性的特质。而能动司法突出的是社会效果,强调是人治的作用,体现的是一种柔性司法的重要体现。因此,能动司法理念下如果“过激地实质正义追求导致司法的任意妄为,为司法的人治主义与恣意妄为打开方便之间”[17]。并且虽然注重司法的人民性和社会效果是医治当前司法与社会环境之间矛盾的良药,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司法与民主之间也存在着天然的悖离,“对抗与加强、远离与共谋、自足与互助,一个又一个‘二律悖反’构成了司法与民主的暧昧关系。”[18]因此,“以争功近利心态片面的追求司法的社会认同,放弃了对民主因素介入司法的方式和制度上的精雕细琢,司法民主必将面临着在实践中走向偏离并最终‘司法无存’的困境”。[19]同时,司法本色就有很地域色彩和职业特性,如果在文化建设过程,不注重职业物性和地域特色的挖掘,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大同小异,只会让人产生“空壳博客”、“万能回复”形式主义的遐想。
  (三)忽视了群众需求
  司法公正是法院的天职所在,是法院的生命线,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群众关注是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在“2011 年你最关注的十大问题”调查中,“司法公正”位居第二,仅次于“社会保障”。“司法公正”从2008 年的“名不进前十”、2009 年的第九位和2010年的第七位,一下蹿到“热点”排行的“榜眼”位置。[20]2012年虽然退出了前十的位置,但是在代表和委员的提案中,以及在网络的讨论度来看,司法公正的问题依然受到的高度的关注。《湖南日报》以《下更大力气促进司法公正》为题作为直播两会的头条新闻。因此,过份强调能动司法的做法和功能,确实有点舍本逐步、文不对题。并且目前法院对能动司法的宣传模式主要还是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要求被试者扮演一个特定的管理角色来观察被试者扮演一个特定的管理角色来观察被试者的多种表现”,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人们认知能力的提高,角色扮演法的功能已经大大削弱。并且角色扮演法是适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强调的是刻意的模仿,“这种做法本身暗示了官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怀式”交流。人民法院本身就是与普通民众日常性接触的部门,角色扮演法式的宣传不但很难树立法院“亲民”的形象,相反,可能更容易产生法院“高高在上”的心里暗示效果。”[21]
  综上所述,当前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法院文化宣传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忽略了现实国情下法院精神的全面宣传,忽略了能动司法固有的缺陷,忽略了受众者对司法的期望,以及在过时的宣传方法导致了法院其他价值的弱化,因此,必须对新时期下法院文化建设进行重新定位和构建。
  三、构建:能动司法理念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统筹兼顾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在宣传过程中,应该要把握好统筹兼顾的原则,既要坚持将法院文化精神理念得到全部体现,又要注重各种理念之间的平衡发展。概括为三点即全面原则、平衡原则、供需原则和特色原则。
  (一)全面原则
  法院文化宣传的目的在于使法院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深入,让其扎根在群众的心中,以树立起法院公平正义、超然独立、司法为民的形象。上文已经叙述,法院的精神理念包涵了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超然中立的思维模式和司法为民的职业追求。因此,法院文化建设过程必须要这些价值全部体现出来。以法院的新闻宣传为例,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去宣传能动司法,如适当地增加案例的宣传;要以法律至上为主导去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如积极主动信访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胆地公开裁判的理由,并辅之以同类型的案例,达到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以超然中立为抓手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如强化本身职能和不告不理原则的宣传,让被动中立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平衡原则
  当然,对法院文化宣传要顾及全面的价值理念,更应该要注重各种理念在外化时的平衡,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其他,把握好一个度。对任何一种理念的过分宣传都导致顾此失彼的结果,造成其他功能的弱化。当前能动司法语境下,过份地偏重为民理念的宣传,导致诸多的困惑就是很好的例证。笔者认为,法院要重点突出司法公正和法律至上理念的宣扬力度。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这条生命线,法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情也是现实国情群众对司法最期待的需求。而法律至上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法制意识不能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和信仰,法治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但这不代表平均分配,平均分配只能导致重点不突出,个性不鲜明,让人感觉是形式主义。具体应根据群众的司法需求来确定重点的宣扬对象。这就要是涉及到第三个原则。
  (三)供需原则
  按照传播学理论,“任何一种文化的营造与传播,都要为特定的目标服务。在传播的过程中对传播的主体、受众、环境、传播的信息以及预期要达成的效果都要有科学的分析。”“如何准确地判断当前的司法现状,评估公众的司法期待值,从而提出切中时弊的改革举措进而进行相关的文化宣传,是需要冷静而理性的分析的。”[22]要建立起群众司法需求的考察制度,通过对各地各时段的群众反映和最关心的司法问题予以考察,再进行分配。以法院新闻宣传为例,建立一个民意的考察机制,着力对各个时段民众的司法需求进行调查,再决定宣传的重点。如在这个时段对司法公正群众满度高不高,那么对司法公正的信息予以适当的增加,在另外一个时段对司法为民满意度不高,就应当对为民的信息予以适当的增加,但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超过必要的界限,以统筹兼顾其他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体同。
  (四)特色原则
  司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有很浓厚的职业特性。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突出对法律职业特性的塑造,要以其深厚的专业技能去折服当事人,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且要注重不同专业类别法律职业理念的塑造。如刑事法官的形象应当侧重于威严庄重、不徇私情;少年法官的形象则应当侧重体现和蔼可敬、慈爱善良;民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中立客观、细致亲和的形象;商事法官可以侧重塑造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形象;知识产权法官可以侧重塑造知识渊博、勇于创新的形象;行政法官的形象可以塑造为关注民生、保护弱势。[23]同时要突出各地域法院文化的特性,如农村法官可以侧重塑造其人情练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中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侧重于审判技巧的高超和理论水平的功底,高级法官的法官可以侧重于法学专业研究的水平等。
  结语:中国的法院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和矛盾和曲折中前进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亦是如此。虽然在当前法院的文化建设出现了一些困惑和难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还会出现倒退,但我们相信但只要正视问题,努力探索,苦思对策,法院文化建设必然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我们今天的不懈探索、孜孜以求,就是为了更好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转引自《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2] 公丕祥:《什么是能动司法?为什么要能动司法?》,载《光明日报》2010年5月13日,第2版。
    [3] 同上注。
    [4]该表中的新闻宣传包括了图片新闻、工作动态等。其中湖北法院网只有1-5月份的数据,安徽法院网只有6-12月份的数据,并且还专门开设了司法为民栏目。案例报道只指新闻中的案例,不包括一些法院网站专门设置的案例栏目。
    [5]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6] 盖学婷:《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简论能动司法》,载《大众周刊》2012年第3期,第27页。
    [7] 李淑军:《桃源法院立案提示告知赢得民心》,载湖南法院网。
    [8] 黄慧:《宾阳法院“送法进校园”广受师生好评》,载广西法院网。
    [9] 格棋伟:《某地法官上班时间开警车去种田被指违规》。
    [10] 梁文道:《群众和司法之间的距离》,载《南方周末》2010年1月28日F30版
    [11] 曾亮、唐红:《司法为民显真情》,载湖南法院网。
    [12] 唐业继、邱昌浩:《衣带渐宽终无悔》,载湖北法院网。
    [13] 杨树忠、李忠好:《如兰之馨》,载安徽法院网。
    [14] 骆洪彬:《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15] 同上注。
    [16] 百度知道。
    [17] 高国梁:《中国能动司法进程中的矛盾探析》,载《常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13页。
    [18] 许可:《司法与民主:悖离抑或共生》,载《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12辑407页。
    [19] 韩铁、江国华:《司法民主:理想与现实的困境》,载《法学时代》2010年第1期23页。
    [20] 郑云波:《错位与对接: 中国语境中的法院文化传播及CIS 战略的导入》,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29页。
    [21] 同上注。
    [22] 郑云波:《错位与对接: 中国语境中的法院文化传播及CIS 战略的导入》,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29页。
    [23] 朱苏力:《中国法官形象的塑造》,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第23页。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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