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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猪漂流记”的法制思考
——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作者:伍江林 发布时间:2013-05-13 16:51:05
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截止3月20日,上海相关区水域内打捞起漂浮死猪累计已达10395头,这就是引起全国巨大关注的“死猪漂流记”事件。虽然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人们除了震惊之余,多少难免心有余悸,人们不免担心自己餐桌上的猪肉是不是死猪,生活的饮用水会不会受到污染,自己食用的其他食品是否安全,民众的这些拷问都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不禁要问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人的安全是乃是至高无上的的法律。”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食品安全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为数众多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食品安全的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不够完善。首先,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施行,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不能协调统一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产品质量法》对应我国的质检部,《食品安全法》对应我国的卫生部,这种做法导致各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能相互协调,实施法律的效果比较差。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够具体,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再次,我国不够重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往往发生了严重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才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后,我国才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最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不够,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众多谋取不法利益者铤而走险,制造了一起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很多标准,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较低,很多食品安全的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经达到80%以上,而我国采用或者等效采用国际标准仅仅40%左右,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釆标率只有14.63%。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性,协调性都较差。我国食品标准多达5000余项,卫生、质检各有一套标准体系,标准之间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非常严重。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具体表现为我国农业部门监督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监部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监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的消费环节,海关部门监督食品进出口环节,商务部门监督食品供应行业,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些做法导致各个监管部门相对独立,在各自的领域履行职责,各部门都在各自的领域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致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监管效率低下。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清,不能有效的监督监管部门。 四、我国食品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比较淡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监管的方式已经在很多领域出现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中。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食品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种种问题:一、市场开拓能力有待加强,由于行业协会缺乏经费与专业的人才,缺乏开拓市场的能力;二、信息渠道狭窄,为数众多的行业协会领导人是机关公务员,他们对市场的信息知之甚少,自然不能给会员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三、维权手段弱、众多行业协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对话机制,在政府部门违法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无法与政府沟通,不能很好的维护行业协会会员的权益。由于行业协会的种种不足,导致行业协会变得可有可无,自律监管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比如2002年发生的多宝鱼药物残留超标事件;2005年肯德基在食物中添加苏丹红事件;2006年广州、北京等地多人食用福寿螺而患上管圆线虫病;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0年3月轰动全国的地沟油事件。这些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免让我们思考如何完善我们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化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国家、行业食品标准体系,地方人大也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活动弥补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应当通过立法强化中央对食品安全的的监管,同时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避免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消极监管;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行业监管,促使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非政府组织通过与食品行业的科研合作,能够科学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同时还应当尽快建立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促使食品行业形成诚信的大环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差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路还很长,笔者相信在中央的领导下,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必将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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