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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销量男子制卖“美白”馒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20 11:43:41


     本网讯(通讯员 赵昕 郭金昌)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原见松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见松在东岗镇经营了一家馍店,以卖馒头为业。为了使做出来的馒头卖相好、口感好,以至吸引更多的人来买自己做的馒头,原见松从安阳市买回来5公斤的吊白块,在生产馒头时添加吊白块进行了两次试验,并将添加了吊白块的70斤馒头销售。2011年7月7日18时许,林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原见松经营的馍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馍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加入吊白块等非食品添加剂,并当场查获了剩余的吊白块3.7公斤。

    法院认为,原见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见松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原见松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见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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