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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鸡翅不安全 致人中毒赔19万
发布时间:2012-05-17 09:37:0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贾会颖)   王某因在其经营的副食店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袋装鸡翅,导致同村居民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先后赔偿三位受害人共计19万元。日前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王某今年三十多岁,初中文化,本是山东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为了贴补家用,2002年初,王某来到首都北京打工,打拼了一两年有了一定积蓄后,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开了一个副食品店,由于王某平时为人友善,卖东西价格公道,副食品店生意一直不错。2008年底,王某扩大经营规模,并将老婆孩子都从山东老家接到北京,共同经营着食品店,一家人日子过得相当美满。

    但2010年底,王某却意外收到公安机关传唤令。原来,同村居民孙某、肖某和张某因吃了从王某经营的副食店里购买的来源不明、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鸡翅,先后出现中毒反应。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所销售的鸡翅中以及被害人处扣押的鸡翅中检出氟乙酸(盐)。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肖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中,王某对因自己一时贪图便宜酿成的大错后悔不已,对自己给三位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愧疚,先后赔偿三位受害人共计19万元,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庭的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王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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