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国红)
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伤残,诉至法院要求房东和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杨华、刘明应赔偿原告杨峰26357.3元;被告李强、李红根补偿原告杨峰26357.3元。
2012年,被告杨华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附属楼盖琉璃瓦事务发包给被告李强,报酬约定为加盖楼房面积99.5平方米,13元/平方米,合计1292元。同时,中餐由被告杨华提供。2012年5月4日,原告杨峰与被告李强、李红根一同在被告杨华家做工。至上午11时,原告与被告李强、李红根在吊运盖斜顶琉璃瓦横梁过程中,因绳子断裂,原告因站立不稳从二楼墙顶上掉落致伤。原告受伤后,先后至新干县中医院和樟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伤残九级。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经核实,原告的总损失为131786.52元。另查明:该事务虽为被告李强一人向杨华承接,但实际上原告杨峰与被告李强、李红根三人之间按做工的天数共同分摊做工报酬。被告杨华和刘明系母子关系,并共同居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强与被告杨华之间,由被告李强按照被告杨华的要求完成加盖琉璃瓦事务,被告杨华则按照房屋加盖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及每平方米价格计算总报酬支付给被告李强,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而原告杨峰、被告李强与被告李红根之间,虽原告杨峰与被告李红根应被告李强邀请至被告杨华家从事承揽事务,但经核实三人之间均按各自实际出工天数平均分配报酬,则原告杨峰与被告李强、李红根之间实际构成个人合伙关系。该案中,被告杨华将房屋的盖瓦事务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李强,存在选任不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事故损失的20%。被告刘明作为被告杨华的独子,并共同居住,则被告刘明应与被告杨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杨峰在完成该盖瓦事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是在完成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被告李强与被告李红根作为合伙受益人,依法应适当补偿原告杨峰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李强与被告李红根各承担事故损失的20%。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