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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摔伤致残 学校需担一半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09 09:18:01


     本网讯(王晶雅 胡豫东)   跟大多数孩子一样,上小学五年级的张欢通常会在上课铃声响过后才和同学们一起争先恐后跑回教室,没想到在一次跑向座位的途中,张欢不慎被绊倒摔伤,导致右肾破裂被摘除。河南省西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张欢所在的学校承担50%责任,而绊倒张欢的同学陈奇担责20%。

    张欢为西峡县一所小学的五年级学生,在一次上课铃响起时,她和往常一样从教师门外慌慌张张奔向自己的座位,就在即将拐往自己的座位时,不小心绊住突然跑到自己前面的同学陈奇的左脚而摔倒,随后被学校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肾破裂,无奈右肾被摘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欢的父母将陈奇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和补偿。

    西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欢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0周岁,对身边发生或者潜在危险也具有一定的认知、感悟和防范能力,却从后面与被告脚部碰绊摔倒致残,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奇在超越张欢时,跑的太快导致张欢仓促之间与其脚部发生碰绊后倒地致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陈奇应承担20%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学校老师在上课铃声响后未及时进入教室,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西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奇由其监护人向原告张欢支付各项损失费用13600元,该小学向原告张欢支付各项损失费用34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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