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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砍树划断手指求赔偿 定做人无过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09 10:27:14


     本网讯(王长平 邱建军)   承揽砍杉树致手指缺失,定做人无过错,承揽人诉求赔偿被驳回。5月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军要求被告赖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6日,赖明将江西省广昌县杨溪乡江背村一山场上的杉树发包给案外人李强砍伐、锯材、装车,赖明以每吨杉木90元的价格与李强进行结算,李强随后邀请了其亲戚刘军等八人一起砍伐。2012年11月20日下午,刘军在山场削树枝时,手上镰刀打滑,直接把自己左手的中指指间关节切断。刘军即时送到广昌县人民医院治疗,定作人赖明也为此先行垫付了医疗费1200元。后经鉴定,刘军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刘军遂诉至法院,要求赖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刘军主张砍伐杉树行为系雇佣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被告赖明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赖明则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刘军在承揽工作中受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军受案外人李强邀请,一起合伙为被告赖明指定山场上的杉树进行砍伐、锯材、装车,然后被告以每吨杉木90元的价格与李强结算,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的活动,被告赖明与原告刘军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原告刘军在完成工作成果中具有独立性,不受被告赖明的安排、指挥、限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故原告刘军与被告赖明之间的砍伐杉树行为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案中被告赖明对定做、指示及承揽人刘军的选任不存在过失,故原告刘军要求被告赖明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军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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