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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忙拉车出事故 “好心人”受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3-05-08 13:55:50


     本网讯(陆志强)   帮忙拉车不慎摔倒,被车右前轮碾压中右脚,造成了“好心人”黄情德受伤致残。2013年5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法官调解,被告陆明先、谭保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给原告黄情德经济损失共77318.9元。

    被告谭保长是桂L31298号货车所有人,被告陆先明是被告谭保长雇佣的司机,桂L31298号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8日0时起至2012年3月17日24时止。

    2012年3月16日10时,被告陆明先驾驶桂L31298号货车装载甘蔗由田阳县玉凤镇华彰村平那屯往作里屯方向行驶,行至村道华彰村作里屯至平那屯时,因货车打滑无法前行,陆明先让附近装甘蔗的群众用绳子人力助力牵引该车,在牵引过程中,参加人力牵引的黄情德不慎倒地,被牵引的货车右前轮碾压中右脚,造成黄情德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陆明先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情德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黄情德受伤后,先后四次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116.89元。2012年10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黄情德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足趾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3年3月12日,原告黄情德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明先、谭保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情德损失医疗费461160.89元、误工费15993元、护理费4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6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31386元、营养费1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11640.89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田阳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法官的多次主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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