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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法中减轻处罚时附加刑是否一并减轻
作者: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华天 胡静 发布时间:2013-04-19 09:43:24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刑法中某罪的条文中没有规定附加刑,则减轻处罚时只减轻主刑即可,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某罪的条文中同时规定有主刑和附加刑时,减轻处罚时,附加刑能否一并减轻?
理论上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主刑降至下一量刑幅度,附加刑也应相应减轻,因为刑法中的一个刑罚幅度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附加刑属非自由刑,不应一并减轻。“减轻处罚”的立法旨意针对的是主刑而并非附加刑,况且附加刑可单独适用。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减轻处罚时,附加刑随主刑一并减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应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那么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应当在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刑罚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该刑罚幅度是一个固定的组合,减轻处罚时应当适用于整个组合而不单单是主刑。 其次,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往往是附加于主刑的,一般根据主刑的轻重规定与之相当的附加刑。减轻处罚应先确定主刑的减轻处罚,然后在主刑减轻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附加刑的刑种、幅度以及是否单独适用。 最后,如果主刑减轻而附加刑没有减轻,则会出现主刑与附加刑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之内的情形,这将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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