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议刑事申诉案件矛盾化解工作
作者: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乔小会 黄金仓 发布时间:2013-04-27 13:53:17
摘 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难,如刑事申诉案源少、申诉案件质量不高、息诉较难等,针对这些难题,不断总结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构建刑事申诉工作长效机制。
关键词:刑事申诉 依法监督 矛盾化解 近年来,磁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刑事申诉办案程序改革的要求,坚持以提高立案复查数量与注重复查质量并重,法律监督与维护稳定并重的办案理念,积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本院实际,探讨一下刑事申诉案件善后息诉和化解矛盾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经验做法 (一)强化办案手段,严格依法监督 1、主动沟通联系,广辟案源。磁县院控申科积极主动与公诉、监所部门沟通,形成信息互通机制。一是对收到的法院生效刑事裁判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听取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对法院刑事裁判的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主动与监所部门联合,向在押人员宣传刑事申诉各项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请求,当场审查,符合刑事申诉立案受理标准的申诉案件做到及时受理;三是对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作出的诉讼终结决定,控申部门设立专人进行逐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好监督制约与维护司法公信的关系。 2、对外监督,注重实效。在办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中,磁县院采用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纠正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工作中,一是严格范围,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对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但通过与同级人民法院沟通,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的;非因法院自身原因导致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不宜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案件;存在其他因素导致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又不宜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严格办理程序,承办人先在审查终结报告中阐明需要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然后由部门集体讨论,再报请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三是跟踪落实,注重实效。检察建议发出后,继续跟进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 3、对内监督,有错必纠。磁县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坚持敢于监督的思路,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有一件受理一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与原办案部门交换意见,努力把不同的认识统一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上,及时纠正、化解风险。 (二)预防信访风险,注重矛盾化解 1、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坚持“案前承诺、案中化解、案后说理”三个步骤,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案前承诺”,即案前与申诉人签订《“双签双保”责任书》,检察机关承诺三个月内依法办结,申诉人承诺其间不上访。办案中严格落实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尤其对拟作出不予抗诉、维持检察机关决定等可能引起申诉人上访的案件,重点进行评估预警,切实把申诉人的信访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申诉人沟通协调,每案坚持“三见面”制度,“案前见面、案中见面、案后见面”,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向申诉人核实相关问题,做好释法明理,说服教育工作;在作出相关决定后,高度重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功能,同时围绕决定内容做好申诉人的各项工作,力求申诉人满意、理解认同,并最终息诉罢访。 2、对案后不息诉的,召开公开听证答复会。针对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能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的案件,尝试组织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答复会,邀请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相关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示证、答复,切实提高复查决定的公信力,增强答复说服力,并把该方式作为工作机制,逐步探索完善,形成制度长期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刑事申诉案源较少 刑事申诉案件来源于当事人申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有些“被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律意识较弱,发现不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由于自身受到限制,也不易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再者,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层层把关,出错率较低,直接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的案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在法院分流了一部分刑事申诉案件后,客观上到检察机关的申诉案件就减少了。 2、反复申诉、泛滥申诉占的比例较大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时间和次数,因此无论什么时候申诉人都可以提出申诉,没有次数限制,没有时间限制,容易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有的申诉人拿着十几年前或者二十几年前甚至60、70年代的案子来要求申诉,由于时间久远,在取证上存在极大困难,证人已经死亡或者难以寻找,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办案人员在复查案件时只能进行书面审查,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3、息诉较为困难 对申诉人来说,刑事申诉程序是事后的救济性措施,是“最后一根稻草”,意义重大。这种心理容易导致申诉人对申诉结果期望过高,一旦结果不能令他们满意,就会引起缠诉、缠访。 三、构建刑事申诉矛盾化解长效机制 (一)利用信访联络站受理平台,收集群众诉求 磁县检察院2012年初在全县信访突出的10个乡镇建立了信访联络站,每个乡镇聘请1-2名信访联络员。在做好日常接待的同时,受理群众的申诉,建立受理事项转办制度,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二)建议对申诉的时间和次数做一定的限制 在立法上,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时间和次数,对申诉人来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检察机关来说,也利于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和缠诉。 (三)提高办案质量,力求精益求精 1、每案必坚持全面复查。全面复查,突出注重复查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裁判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二是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三是原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决定、裁判是否恰当;四是管辖权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 2、严格审查,准确把握定性。工作中,严格把握以下几点:案件所采用的每一份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可靠;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原案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严格依法。审查清楚,最终得出正确的复查结论,做到不枉不纵。 3、强化案件办理的文书制作。在案件办理中,重视法律文书的质量,特别是《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做到依法与说理并重,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相结合,促进息诉 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等渠道获得赔偿的被害方申诉人,依照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若干意见》,积极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对困难被害方进行救助。对一些虽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申诉范围的案件,但确有救助必要的请求人,从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息诉罢访角度出发,积极予以涉法涉诉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困难申诉人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促进矛盾化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