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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工作收好处费 对调不成介绍人遭诉
发布时间:2013-05-08 14:06:30
本网讯(通讯员 刘良杉 肖明华)
常言道:“给了好处办好事”,但是这起案件的被告却是拿了好处不办事,遭到原告的起诉。2013年5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对调工作好处费。
原告秦明是南昌铁路局福州工务段职工,被告吴星是南昌铁路局赣州工务段职工。由于秦明是江西省吉安市人,希望工作可以离家近点方便照顾家庭。经过在南昌铁路局吉安工务段工作的邻居罗明介绍,原告认识了罗明在南昌铁路局福州工务段工作时的同事吴星,并表达了想对调工作的意愿。在了解了原告的家庭情况之后,被告表示同意和原告对调工作,但是要求原告给付2万元的好处费。 2012年6月8日,在罗明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对调工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20000元好处费给被告,调动工作的期限是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0月1日,如果到期没有调动成功,被告应返还钱。签订协议当天,原告将1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被告也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没有办理对调工作事宜,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返还已付的10000元好处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之后被告直接关机,联系不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10000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秦明与被告吴星于2012年6月8日自愿签订的工作对调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约定预支付了被告现金10000元,这些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和双方按捺手印的协议为证。因双方已经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工作调动没成功,被告应归还原告10000元,而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合同约定期间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至今也没有办理原、被告单位对调事宜,故被告依约应退还给原告现金100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吴星退还原告秦明10000元预支付的对调工作好处费。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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