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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合理 法院判决促公平
发布时间:2013-02-25 15:10:48


     本网讯(通讯员 崔林)   2月25日,湖南省炎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张有柴、黄敢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志伟、李中山、王召开、赵珊珊签订的《沙场转让协议》(无效部分除外)。并判决张志伟、李中山、王召开、赵珊珊返还张有柴、黄敢18万元;原告张有柴、黄敢返还被告张志伟、李中山、王召开、赵珊珊沙场机械设备。

    2009年8月20日,被告张志伟与红星组签订河沙石开采协议,主要约定:红星组将本组范围内中心河坝进行规划开采,开采年限从2009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在办理好全部手续后正式开采。2010年10月15日,原告张有柴、黄敢作为甲方,被告王召开、张志伟、李中山、赵珊珊作为乙方,双方协商乙方将座落于水口镇红星组的黄家沙场转让给甲方,并签订沙场转让协议。当日,被告张志伟、李中山、王召开、赵珊珊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张有柴、黄敢沙场转让金33万元”,原告张有柴、黄敢亦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张志伟、李中山黄家沙场入股资金10万元”。原告张有柴、黄敢依协议约定组织生产。2010年11月8日,被告张志伟、李中山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回张有柴买黄家沙场押金1万元”。

    2010年12月6日,原告张有柴、黄敢以黄家沙场的名义到炎陵县水利水电局预交河道规费0.5万元;2010年12月13日,又到炎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交纳押金1.57万元,备注栏注明为“2011年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登记费、使用费”。2010年12月8日,原告张有柴、黄敢、被告张志伟以及案外人陈小明、石粟斌签订沙场股份制协议,主要约定:张志伟、李中山合为一股,共投资12.5万元,年固定分红4万元,合伙期间暂定2年(2010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付款方式为7月份付2万元,11月底付2万元。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证实,实际入股金额为10万元。案外人陈小明于2011年7月份退出沙场合伙。

    2011年7月9日,原告黄敢、张有柴通过银行转帐给付被告张志伟1万元。2011年7月13日,因江家组村民阻工,沙场停止生产至今。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有柴、黄敢诉至炎陵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原告张有柴、黄敢与被告张志伟、李中山、王召开、赵珊珊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沙场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除开采范围超出河道管理部门的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外,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张有柴、黄敢与被告张志伟、李中山于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沙场股份制协议,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年固定分红4万元”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的规定,故该协议中“年固定分红4万元”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其余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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