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强险到期未续保 上路出车祸自掏腰包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06 09:55:02


     本网讯(欧阳佳先)   5月3日,江西省安福县法院严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使其更清楚的明白了法律的规定,今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贺军驾驶赣DK5622二轮摩托车沿厚莲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厚莲线414 km+100m处未确保安全,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肖文相撞,造成贺军、肖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30日,安福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贺兵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肖文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安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8760元。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4560元。

    调解时,承办法官问被告车辆是否保险时,被告贺兵后悔的说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过期6天。认为自己的驾龄时间有八年了,过几天去续保应该也不会出事,只能怪自己运气差。同时贺兵指出,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该按照责任比列来划分,再说自己的车辆受损,原告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从法律规定方面给被告解释:机动车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在此期间该机动车属无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参照交强险的标准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才按主次责任比例赔偿。同时,承办法官指出,原告横穿马路,造成被告受伤及被告车辆受损,对被告的损失原告应该按照责任比列进行赔偿。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解释及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