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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误读谈起
作者:陈强 发布时间:2013-05-07 13:28:36
5月6日,又一个工作日开始了,南渡法庭干警刚上班,几个农村打扮的妇女便陪着一个女孩进来,称女孩丈夫已经离家三四年了,是不是就“自动离婚”?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误读了,可见当前农村婚姻法律法规宣传亟待加强。在此,有必要先谈谈农村婚姻存在的问题。
第一,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仓促结婚。岑溪市地处两广交界的324国道线上,是离珠三角最近的广西城市之一,很多农村青年男女都在珠三角打工。但普工无休止的加班令很多适龄男女无暇恋爱,只能在春节返乡时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成乃普遍现象,或因假期有限,或因父母催促,双方认识后,女方甫一表示交往,男方即准备彩礼付予对方父母要求结婚,而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后也会撺掇自己女儿答应婚事。如此导致的后果便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也并没有真正培养起夫妻感情,加上为生活计,双方或一方继续在珠三角打工,使得本无感情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闪婚而离婚便不足为奇了。 第二,疏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奉子成婚。岑溪地处山区,交通的阻塞使得婚姻家庭观念还处在 “早生贵子”的落后状态,很多青年男女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或者疏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摆一下宴席女方过门同居生活便算结婚。虽然法律规定因特殊原因而未登记的可以补办手续,但婚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鲜有婚后补领结婚证者。而此现象有关部门也疏于管理督促,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后法院不能以普通离婚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第三,以结婚之名索取彩礼。虽然社会主义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不主张收取彩礼,但农村地区请媒——见面——纳彩——结婚这一整套习惯程序还较完整的实行着,由此女方家庭借结婚之名向男方家庭索取彩礼的现象非常普遍,数额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而男方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家庭因为担心娶不到媳妇而甘愿支付彩礼,便出现了“周瑜打黄盖”这么一个有违社会主义婚姻的现象。南渡法庭在审理很多离婚纠纷案件在调解时,很多就因彩礼问题而卡壳,而如果彩礼问题解决了,那调解就迎刃而解,以致我们笑称,调解工作可谓“成也彩礼败也彩礼”。 第四,农村离婚率越来越高。目前南渡法庭受理的民事纠纷中,离婚纠纷占到六成。农村离婚率较高有三类情况:一是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的离婚较多;二是到外出珠三角务工的青年男女离婚较多;三是男方沾染赌博酗酒等恶习的离婚较多。农村离婚一般涉及彩礼返还、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小农意识中“不放弃最小利益”的思想增加了使之不可能自行协商,绝大部分要诉至法院,使得离婚纠纷成为人民法庭受理最多的案件。 第五,婚姻法律知识和意识淡薄。诚如文章开头那样,很多农村夫妻闹矛盾了,或长期外出务工,或不辞而别,以为“分居两年自动离婚”,乃至重婚而不得知,由此付出惨痛教训。 针对农民群众在婚姻家庭观念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改观: 第一,人民法庭应发挥宣传教育的主导作用,联合司法所、妇联、学校等部门,在农村大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着重宣传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罪、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须经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是否准予离婚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要以婚姻法作为重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力求让农民朋友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法、懂法、守法。 第二,大力宣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教育婚龄男女要以爱情为恋爱基础、以缔结美满家庭、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为婚姻目的,务必通过必要的恋爱了解,熟悉婚姻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诚实劳动、共同致富,上敬老人、下抚子女,此外还要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与邻为伴、与邻为善。 第三,教育农民朋友妥善处理彩礼问题,要明确教育农民群众索要很多彩礼一方面增加男方家庭的负担,给婚后双方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的事实;另一方面以因彩礼返还问题加剧离婚纠纷甚至导致刑事案件为例加深农民群众收受彩礼的弊端,以此倡导他们不收或少收彩礼。 第四,人民法庭要配合婚姻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向婚姻主管部门通报受理的离婚纠纷遇到的违法情形,协助婚姻主管部门督促教育适龄青年严格执行结婚登记、婚后补登记和离婚登记。对未达婚龄而结婚的青年进行法制教育。 第五,教育适龄青年学习正确的离婚法律知识,对于确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制成册,消除他们“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错误观念,教育他们通过正确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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