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离婚热”引发的思考
作者:覃甜    发布时间:2013-05-03 14:19:08


    离婚诉讼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重要类型之一,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呈居高不下趋势,就笔者所在的广西平乐法院为例,2012年度该院一审民商事案件中仅离婚诉讼所占比例高达40%。由离婚诉讼数量之多引发了笔者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  法律缝隙与多轮诉讼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过于简单、抽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项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无法统一标准的,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且在诉讼中原告方亦很难直接对上述法定条件进行举证,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非简单地按照上述的内容就可以认定离婚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 “多轮诉讼”规则已被普遍默认,成为影响离婚案件判决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关于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若只有单方同意离婚,此时如果法官调解无效下判决离婚,及其容易引起不同意离婚一方的过激情绪和行为,那么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因此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第一轮离婚诉讼调解不成的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有些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尤其是关于夫妻分居时间满2年的要求,原告往往未分居满两年或者即使满两年亦难以举证。当事人经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6个月至1年时间,客观上促成了离婚法定条件的形成,在第二次诉讼中便顺理成章的被判决准予离婚,个别法院也有经过三轮诉讼乃至更多轮的情况。

    二、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天长地久,白头偕老”这些传统婚姻和家庭组合的固有价值观,在人们的心中慢慢淡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离婚是常见的事,是法律赋予的自由合法权益。经济利益的驱使和不断的物质生活提高,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婚外情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夫妻双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亲情、爱情淡化,最后导致离婚。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打工一族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或因在外打工感情空虚、寂寞难耐,产生婚外情,与第三者关系亲密非法同居等现象,致使原来的婚姻解体,导致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多。

    三、  个人修养与婚姻责任

    在我国,从封建禁锢到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追求感情和谐,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同时随着对新《婚姻法》的广泛认识,特别是走出农村的拼搏者,由于接触到广阔的社会信息,思想、文化等迅速提高,对婚姻质量的追求也更高,不少人认为自己与配偶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以志不同道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者增多。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劳动力的流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持家务,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还有一些人由于对婚姻的不严肃,很容易导致第者插足或者成为第三者,从而对婚姻家庭产生巨大冲击。

    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和谐,社会才稳定, 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有关婚姻法相关法律宣传,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维护社会稳和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