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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工“被离职” 死后家属获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21 14:19: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华)
一女工患了严重的结核性肺气肿。为治病,女工与单位签订了《职工离厂书》,实际就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谁知,该女工11天后因肺癌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女工家属向厂家主张经济补偿。3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死者家属获赔30619元。
女工签了《职工离厂书》 刘玲是奉节县公平镇人。2007年,她开始在镇上一家针织厂上班。进厂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针织厂未给刘玲办理医疗保险。 2009年底,刘玲被查出患了严重的结核性肺气肿。2010年1月3日,因要治病,刘玲与针织厂签了《职工离厂书》。《职工离厂书》上写明:刘玲因生病治疗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厂方无关。 随后,刘玲花去医疗费12119元。2010年1月14日,刘玲因肺癌医治无效死亡。 死者家人:辞职是被迫的 刘玲去世后,其家人与针织厂就经济补偿问题发生分歧。同年3月,刘玲家属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刘玲查出患肺气肿后,找厂里借钱治病,但厂方却要求她先辞职,她只好被迫答应了。”刘玲家属称。但厂方不承认,辩称,他们与刘玲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的去世,系其自身患病正常死亡,且解除合同载明刘离厂后的一切事情与厂方无关。 去年5月24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决:由针织厂一次性支付刘玲因病死亡的相应待遇共计3万余元。但针织厂不服,认为刘玲的死亡与他们没有关系,随即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厂方对刘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厂家担责支付3万多元 重庆二中院终审认为,针织厂与刘玲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能协商一致。法院还查明,在签订《职工离厂书》后,针织厂也并未给予刘玲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待遇。因此,法院认定刘玲因病死亡时,与针织厂仍存在劳动关系。 于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针织厂支付刘玲家属一次性救济金、医疗费等共计30619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没证据证明女工自愿 当事人签了字,为啥还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据承办法官称,本案的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刘玲的真实意思表示。刘玲虽然在《职工离厂书》上签了字,但该证据并不能反映出针织厂已告知刘玲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解除或不解除劳动合同其分别享有哪些待遇。同样,这也不能说明,刘玲是在充分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后,仍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换言之,这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确系刘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认定这份《职工离厂书》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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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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