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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作者:赵芳 梅晏榕 发布时间:2013-04-03 12:03:29
【案情】
2011年7月16日,王强因购买建材向李峰借款十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0月,王强意外死亡,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王强的儿子王晓伟一人继承了王强的遗产。后李峰找到黄燕(王强的妻子)、王晓伟要求他们归还借款,黄燕以未继承遗产为由不归还还款,王晓伟以“该笔借款系夫妻债务,应当由后妈黄燕归还”为由拒绝还款,故王强诉至法院要求王晓伟、黄燕归还借款。 【分歧】 对该笔借款由谁清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借款是王强、黄燕夫妻共同债务,王强死亡后,黄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强的遗产由王晓伟继承,故王晓伟也应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此黄燕和王晓伟是并列的连带清偿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若王强没有死亡,则王晓伟不能继承遗产,因此本案的借款应由王晓伟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黄燕偿还,即王晓伟和黄燕之间是补充清偿关系。 第三观点认为,本案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根据公平原则,此时的借款应当按照黄燕和王晓伟所占财产的比例(本案为各自50%)来清偿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1、王强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果敢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王强死亡后,黄燕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王晓伟继承了王强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晓伟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王强的债务。 2、对于黄燕的清偿责任和王晓伟的偿还责任,两者之间应当是并列的连带清偿关系。假设将案件恢复到遗产分割前的状态,此时黄燕和其他继承人都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遗产已经分割,继承人为王晓伟,王晓伟取代了其他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地位,因此黄燕和王晓伟成为清偿该笔债务的义务人,而且黄燕和王晓伟(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间为连带关系,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得以实现。如果依照其他两种处理意见,就有可能造成夫妻一方或继承人故意转移财产,增加执行难度。这种处理意见较好地避免了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冲突,也更加合理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值得一提的是,撇开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谈,遗产分割完毕后,如果能按黄燕所拥有的夫妻财产数额与王晓伟继承遗产的数额比例(本案为各自50%)执行到位,那固然对黄燕、王晓伟都是较为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判决黄燕、王晓伟承担清偿责任后,黄燕、王晓伟之间的具体清偿数额纠纷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或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中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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