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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三次入狱 都是电动车“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3-04-28 10:43:25


     本网讯(杨润生 龙娜)   俗话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本该改过自新、好好做人。但是,有的人却偏偏不知悔改,一再犯错。2013年4月27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3年3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海在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散步时,见对面停放着一辆“吉祥狮”牌电动车,且电动车钥匙插在后备箱上,王见四下无人,遂起盗窃之心,从后备箱上取下钥匙,将其偷走。后被告人王海将电动车骑至安福县泸潇市场“艾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欲买电动车充电器时,被失主发现并扭送至安福县平都镇派出所。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2200元。在此之前,被告人因盗窃电动车分别于2008年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海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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