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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释明:让刑事案件由“冷”变“暖
作者:万鹏 发布时间:2013-03-27 10:35:32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加细化、要求更加严格,对法院、法官的刑事审判工作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考验。重庆武隆法院大力加强刑事案件庭前法律释明告知,有效促进案件审判质效和透明度的提高,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权,防止来自司法公权力的突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双赢”。
接力法律援助 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我家的经济情况比较恼火(困难),但还是想请个辩护人,有没有撒子(什么)办法?”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当被告人张某得知自己享有诉讼权利后,担忧地问道。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很难联系法律援助机构。面对张某的疑惑,法官告诉他:“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你家庭确实困难且有意请辩护人,可以写一份申请书,我们法院会将你的申请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你。”听到这个答案后,张某提笔就写起了申请书,并激动地说:“谢谢法官,我本来还以为法院只是收拾被告人的地方,现在看来法院也还是会为我们被告人着想的”。 告知程序适用 助推审判流程畅达 “本案事实清楚,你也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没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你有没有异议?”看到被告人杨某眼里流露出疑惑又犹豫的神情,法官继续解释道:“法院审理案件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有以下一些区别和优势……”听了法官的耐心解释,杨某凝重的表情逐渐放松下来,在签字捺印之后,他小声的说:“刚才我就想问的,但是又不敢,还好你们能主动给我解释这么清楚,我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更加严格,为了让被告人自主作出选择,刑事法官们在送达时就予以释明,明确告知他们刑事审判的程序和流程,免去了以简易程序开庭后又转为普通程序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也避免了因审判程序错误造成的二审改发风险。 排除非法证据 杜绝防止冤假错案 “你在被讯问时是否存在被非法取证的情况?非法取证包括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比如不让吃饭、睡觉以逼取你的供词等情况。如果存在,请你提供线索,如时间、地点、刑讯者的基本情况等,我们法院会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条也是刑事法官们在开庭前要告知被告人的新内容。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大多是在庭审时被迫启动,以前也有一些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庭审中翻供,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这既使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可预料地延长,不利于时效性证据的及时收集,也使得诉讼效率下降、浪费诉讼资源。刑事法官们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特点,在送达起诉书时就早作准备、提前告知,并根据查证情况在庭审前决定是否启动排除程序,启动之后,法院有充足的时间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自送达时讯问非法取证以来,在庭审中还没有出现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有效杜绝和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分析罪名刑罚 彰显张力增强认同 在开庭前,除完成送达起诉书副本的程序,刑事法官还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人解答分析其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所犯罪名的构成要件、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审判的期限、审判流程等法律问题。为此,干警们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特意随身携带相关法条,以备随时供被告人查阅理解,通过对罪名、刑期等涉案法律知识的释明,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张力,使被告人对“根据什么法律判”、“量刑轻重幅度怎样”有了大致预知,增强了被告人对审判活动和判决结果的认同感。 刑案庭前释明告知不仅是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更是被告人参与诉讼的迫切需求,它既满足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使得法院能够提前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及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法律认知,继而推进刑事审判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同时,它还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疏导被告人的抵触情绪、敦促被告人发自内心的认罪伏法。 自刑案庭前释明告知力度加大以来,被告人的诉讼参与度明显增强,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更加清晰明确,与辩护人的配合更加默契,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准确定罪量刑均有帮助。许多被告人表示,法院在庭前释明告知时的耐心和细致很让他们感动。“法官给我解释得这么清楚,我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我不上诉了”,被告人陈某在一审宣判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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