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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建地基受阻12刀捅死村支书一审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4-27 10:35:29
本网讯(赵传杰 解娟 李继华)
16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宛喜有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宛喜有,男,1974年生,农民,2004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宛喜有在未向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未获得村、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旭日村村委会办公室西侧建房地基,被土地部门通知停建。2012年9月13日上午,旭日村党支部书记、被害人李淑芬为给村民建设篮球场、健身器械活动场地,向镇政府请示后,组织人员将宛喜有私建的地基平掉。同日上午,冲河镇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宛喜有私自建房地基事宜,并给宛喜有1万元的补偿款,宛喜有表示同意并接收补偿款。但宛喜有仍对李淑芬不满。当日15时许,宛喜有在村民王某家小卖店拿了一把尖刀来到旭日村委员会找到李淑芬。宛喜有持尖刀照李淑芬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刺12刀,致其多脏器损伤失血当场死亡。其间,被害人宋某上前阻止,宛喜有又刺宋某左臂一刀致其轻伤。之后宛喜有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在五常市冲河镇新旗村一村民家中将宛喜有抓获。 据了解,被害人李淑芬在担任村支书5年中,村民人均收入从5000元增加到近万元,在村民中享有很高声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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