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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尝试破解财产刑“空判”困局
发布时间:2011-12-23 16:1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军 柳涛)
2011年12月2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法官驱车赶往洛阳市洛龙区郜庄村韩中立、王友琴(系附带民事原告人)夫妇家中,将在焦作监狱服刑的罪犯张某某履行的1000元民事赔偿金送到了这两位老人的手里。
韩中立夫妇俩接到赔偿款后万分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我的女儿被害已经快十年了,法院还能将罪犯应当履行的赔偿金落实到位,真是没有想到,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多年来,“赔了不罚、罚了不赔”的观念根深蒂固,只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判决之后,犯罪人及其家属认为已经受了刑事处罚,对被害人就不再负有赔偿义务。因此,对刑事附带民事的损害赔偿判决拒不执行或不予积极配合。此外,我国刑法只规定犯罪人赔偿被害人只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之一,而对于判决之后,在刑罚的执行阶段,犯罪人的赔偿对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就不再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在判决之前,犯罪人积极赔偿,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判决以后,犯罪人认为只是向国家好好履行义务就行了,对被害人是否履行赔偿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就会怠于赔偿了。 今年以来,焦作中院针对财产刑的“空判”现状,采取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挂钩的做法,在全市推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将赔偿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运用向罪犯服刑改造期间进行了延伸,将罪犯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服刑改造的组成部分并予以量化,与减刑、假释等相结合,促使罪犯在服刑期间仍能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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