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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老赖”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1-11-24 14:09: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林海)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老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结上诉人江贻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赖”江贻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10月以来,广德县人民法院先后以多份生效裁判确定江贻仙应分别支付他人钱款共计75万余元。而江贻仙仅于2010年1月29日支付10万元,余款65万余元至今未支付。2010年下半年,江贻仙将两套住房出卖后所得余款没有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2011年1月起,江贻仙累计从安徽亚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领取广德亚起4S店工程款共计67.5万元,除账面部分款项用于该工程及偿还齐某个人欠款和利息外,余款没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2011年6月,广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江贻仙申报财产,其只申报有农村户口田地及农村住房一幢,其他财产均未向法院如实申报。 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江贻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尽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江贻仙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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