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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让旅游地保持原有的风情
作者:吴红耀 发布时间:2013-04-25 14:19:24
去旅游,人们更多的不是体验风景,而是体验风情,即当地的风土人情。如果旅游资源过去开发,一切都与金钱挂钩,连人情味都没有,那即使有再好的风景,恐怕也将慢慢变得人烟稀少,只有远离世俗的风土人情才是保障旅游长盛不衰的王道。
8月27日,《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9月5日开始到30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3年,《旅游法》即将出台。而对于该法,笔者认为要让旅游地保住原有的风情,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让旅游价格回归正常价格。 我们要注意到一个事实,99年泰国游4000元,游客与导游旅游中成了好朋友,05年泰国游1000多元,游客与导游成死对头。因此,要让旅游地保持原有的风情,就要让旅游价格回归正常价格。 对此,《旅游法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一旦甩团或违反旅游合同,旅行社将支付旅游者赔偿金;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但这与2009年《旅行社条例》比对起来,相差并不大。而且对于 “低于成本的价格”,到底以什么为标准, 并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做一个范围指导价,让旅行社有基本收入,让游客以游览为主不需要购物。对于零负团费则应予以“严打”。 二、加强旅游规划管理、防止景区景点过多过滥。 不少旅游者都有这样的感觉,本来钟灵毓秀、巧夺天工的名山大川,被开发成为一个个“市场”,抱着观山看景的愿望而来,结果却被迫逛了一回“市场”,好景点上的最佳位置也被人承包下来,不交钱没办法留影,真是乘兴而来、败兴而走。 对此,《旅游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从旅游发展规划的角度提出了对旅游资源依法保护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但笔者认为旅游法草案应明确规定景区内商业网点比例和内容,进一步规范景区管理来提升旅游质量,让消费者体验到真正的旅游。如草案中有关“旅游规划评价”部分,政府部门角色是自己花钱、自我评价。笔者认为应该委托给第三方组织主持规划执行和综合收益的评价,并接受媒体和司法监督。 《旅游法草案》还应着力于解决旅游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草案要求在旅游发展规划中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等。笔者认为还应有更为具体细化的条款。 三、加强相关处罚 去年我国居民以旅游为主体的消费规模大致在28568亿元,相当于GDP的6.05%。特别惹眼的是,这一规模和比例还在快速增长,以至于经济学家不得不把旅游核定为风头正劲、风光无限的朝阳产业。而要保持这一产业的健康的发展,离不开严厉的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 草案的许多规定缺乏可归责性。如草案第三章都属于行业政策的规定,无法依草案规定归责。例如第九、第十、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旅游者权利,都是宪法性权利。这些宪法性权利如果不能实现,也不能依旅游法草案向相对人追责。 草案有的地方仅有规定,却无后果。例如,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但对于违反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却无规定。 此外,“草案”只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刑事处罚内容。而且,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在客观上,使得违法的成本过低。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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